2006年11月2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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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盗网络虚拟财产也是犯罪
温州首例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案一审有果
通讯员 谷子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 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是不是盗窃?温州市首例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案有了答案。因盗窃网络虚拟财产,11月22日,王某被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拘役2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。
  王某原是永嘉县瓯北镇一网吧的收银员。2006年6月,她破译了网吧充值账号的密码。7月3日,她用该账号到其他的网吧中往自己一个朋友的刀剑账户上充值刀剑10笔,金额300元。7月6日,她又换个网吧往自己的账号上充值Q币30元、充值刀剑10笔300元、充值网易一卡通150点2笔30元……从7月3日至7月19日,王某在多个网吧中非法盗用其工作网吧的游戏充值账号,窃得金额共计3710元。
  网吧的老板后来发现自己游戏账户充值的销售额与成本对比不正常,经过查询销售记录,发现有人多次盗用账号进行非法充值,于是报案。此后,王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。
  检察机关认为,王某实施的盗窃对象虽然是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虚拟财产,但虚拟中的物品可以与现实货币相互交换,已具有现实的财产属性,而且王某的盗窃数额达到定罪标准,因此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。永嘉县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。鉴于王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,法院酌情给予从轻处罚。